百威发布虚假广告上侵权榜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消保委联合向社会公布2005年度10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涉及销售假冒侵权商品、伪造食品保质期和虚假宣传等种种违法行径。而3月15日之前,上海市工商局也在全市开展了为期一周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执法检查”。
1、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该公司发布的百威啤酒新年促销活动广告称:“即日起赶快购买百威啤酒新年促销装一盒(6罐),即可随包装附赠新年迎福刮卡一张,有机会刮出各款名贵贺岁大礼。”
该促销活动在全国29个城市举行,并非只在上海一地,但广告并未对销售范围和各地区的中奖等级和各等级的中奖数量作出明确说明,误导了消费者。且上海的一、二等奖的有奖刮刮卡是在有奖活动开始后才送至经销商的促销产品内,与广告所称的“即日”不符。此外,其“本次活动由上海市某区公证处进行公证”的说法也缺乏事实依据,公证处只对刮刮卡的制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未对有奖刮卡的投放过程进行公证。
进展: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作出罚款人民币3294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上海创昕贸易有限公司伪造食品保质期案
该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在经销“番番天”、“五谷圈”食品时,对其中将要或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番番天”1500盒和“五谷圈”4200盒,采取拆除外包装,改换伪造生产日期的方式,将已过保质期的食品伪造为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销售给本市超市,销售收入合计41181元。与此同时,该公司将此5700盒产品向厂方作销毁处理,未支付购货款。
进展: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罚没123543元的行政处罚。
3、外来人员王某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器案
安徽来沪人员王某等人杜撰了“世达通讯设备公司”名称,私刻印章,购买假发票,并印制大量安装卫星电视的广告,在居民楼中散发,并向居民非法销售、安装卫星接收器。
国家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或列入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名单的单位才能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进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对在居民楼中散发的安装卫星电视的广告应予以警惕。
4、上海顺达英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
该公司从外地购入假冒“NIKE”耐克、“adidas”阿迪达斯、“puma”飘马和“BURBERRY”芭芭利等羽绒服合计821件,金额45950元;另购进假冒“NIKE”耐克、“adidas”阿迪达斯、“crocodile”鳄鱼和“L&B”等七种商标标志、拉链头合计20985张(只),金额1850元,准备用于生产加工羽绒服使用。至案发,已销售羽绒服38件,销售金额4150元。
进展: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羽绒服783件、没收假冒注册商标标志20985张(只)、处罚款450000元,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上海沪佳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案
2005年9月4日,一消费者与沪佳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即“俏新娘”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委托书,但婚礼当日公司却提供了一辆与委托书约定不同的婚车。为此,消费者与公司交涉要求赔偿,但遭拒绝,且拒不配合市消保委调解。
进展:消费者到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在行政部门的介入下,才得到补偿。
6、上海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五角场店拒绝退还健身卡内余额案
2004年底,一消费者在该公司五角场店办理了健身卡,后因市政动迁,五角场店关闭,当时该公司让其在办理永久暂停手续和持卡到其他门店消费两者中选其一,考虑到路程问题其选择了前者。由于将于2006年下半年出国,消费者在2006年1月向公司提出退还卡内余额,遭拒绝。
进展:在市消保委的干预下,公司才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7、上海东方数码购物在线欺诈消费者案
2005年7月,一名为东方数码购物在线的公司(www.dfsmzx.com)在互联网上销售商品,消费者汇出货款后,却收不到货物。
进展:经调查,该公司并不存在,且现该公司在互联网上的页面已经无法打开。
8、上海鲁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报价骗取消费者钱财案
2005年8月15日,一消费者在宜山路鲁本公司专卖店看中一款道森牌橱柜,当时销售人员称总价为14000元左右,其当场支付定金500元,在公司上门测量尺寸后,又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但当其准备与公司签订合同时,总价竟成了35000元。
进展:由于无法接受如此悬殊的价格,消费者要求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和预付款,却遭拒绝。现市消保委正在支持消费者对该公司提起诉讼。
9、上海紫云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拒绝履行装修合同案
一消费者与该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工程于2004年6月竣工验收,约定保修期为1年。但消费者于2005年5月因工程质量问题向公司报修时,公司却一直拖延不予解决,最后竟不知去向。
进展:经市消保委家装办与工商部门调查,紫云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均已关门歇业。
10、上海宇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三包”规定案
2005年10月1日,一消费者在该公司购买一部手机,因质量问题于10月10日更换一部新的手机,但更换后的手机仍存在乱码现象,因此要求退货。但该公司只同意更换手机,且不补偿更换手机的差价。
进展:经调解,该公司已于近期为消费者更换了新手机,并退还差价。